8月4日晚,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的评议小组召开了本赛季第十六次裁判评议,审议了来自中超、中甲和中乙联赛的14个判例,涉及各俱乐部的申诉。小组确认其中特别有4个判例在重要判罚上存在错误。此次讨论通过视频会议形式进行,邀请了中国足球协会的代表、纪检人员及足球社会监督员参与观察。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和个人意见陈述相结合的方式,得出以下结论:
判例六:中甲联赛第17轮中,宁波俱乐部对阵广西恒宸。比赛进行到第49分钟时,广西恒宸的36号球员进球,裁判判定该球有效。宁波俱乐部申诉认为,36号在争抢时对其30号犯规,因此进球应被判无效。对此,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球员在身体对抗时动作合理,广西恒宸的进球无需判罚犯规,裁判的判罚是正确的。
判例七:同场比赛中,第35分钟时,延边龙鼎队的远射后,南京城市队的20号与10号发生争执,裁判裁定延边10号犯规,未出示任何红黄牌。南京城市俱乐部认为10号对其20号的肘击应视为暴力行为,须被红牌罚下。对此,评议组认为延边10号明显出于非争抢目的使用暴力,需出示红牌,裁判漏判红牌是错误的。
判例八:比赛第12分钟,南京城市的10号和延边龙鼎的15号争抢高空球时,裁判判定10号犯规,未出红黄牌。延边龙鼎认为其动作恶意,需红牌罚令。评议组对此认为,由于南京城市10号争抢高球未有明显的挥动手臂行为,因此不构成严重犯规,未出牌的判罚是正确的,属于草率犯规而非鲁莽。
判例九:在比赛的第13分钟,南京城市的9号与延边龙鼎的15号疑似接触,后者倒地,裁判未判罚。延边龙鼎申诉认为9号故意击打15号应罚红牌。组内认为,现有视频显示这是正常争抢,虽然为违规使用手臂,但并不构成严重犯规,裁判应给予黄牌警告,但漏判犯规及黄牌实属错误。
判例十:比赛第82分钟,南京城市22号对延边龙鼎11号铲球犯规,裁判给予黄牌警告。延边龙鼎俱乐部认为该行为恶意,应判红牌。评议组认为此动作力度和发生部位均不足以被判为严重犯规,因此裁判判罚和出牌均正确。
判例十一:在中乙联赛第16轮,兰州陇原竞技对阵泰安天贶的第6分钟,兰州一方任意球后,球打到对方禁区内和泰安天贶29号接触,裁判未判罚手球。兰州俱乐部认为此为手球应判点球。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视频未清晰显示接触情况,因此未认定该申诉。
判例十二:同场比赛的第79分钟,兰州的任意球传入禁区后,泰安天贶的1号守门员与47号防守球员发生碰撞,裁判未判犯规。兰州俱乐部认为应判点球。评议组则认为这属于正常比赛接触,未犯规,支持裁判的决定。
判例十三:在比赛的第53分钟,泰安天贶的20号带球进入对方禁区,兰州39号与其接触,20号倒地。泰安俱乐部认为39号推倒了20号应判点球。评议组一致认为,39号的动作阻止了20号对球的控球,应判罚点球并对其出示黄牌,裁判判断存在误判,应判罚、漏判点球及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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